【问题解析】
一、什么叫
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
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
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信用卡在该罪中是
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
二、在实践中是如何认定信用卡诈骗罪的
(一)客体方面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二)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表现形式。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仅指冒用他人的合法信用卡,而不包括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
如果行为人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而冒用的,应属于使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行为。
4、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可分为
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
(三)主体方面根据
刑法规定,本罪的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四)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间接故意和
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
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
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
在
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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