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经济性
裁员的情形:企业依照
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需要依法进行裁员的;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或者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
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
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
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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