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经
医疗机构鉴定属于
职业病,就向人社局
申请工伤认定,属于
工伤,且
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十级的,企业不得与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
劳动者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1.对于一至
四级工伤的,属于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企业需要与职工保留
劳动关系,不能与职工
解除劳动关系。
2.对于五至
六级工伤的,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企业不得提出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
3.对于七至
十级工伤,属于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企业不得提出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由企业支付相应年限的
经济补偿金和相关待遇。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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