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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书面复议制度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进行非公开对质性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制度。
    书面复议制度的基本内容有:
    (1)复议机关主要通过对书面材料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
    (2)召集复议当事人可以单方进行,也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3)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如审理重大、复杂复议案件)可采用开庭形式审查。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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