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劳务者因自身疾病死亡,接受劳务一方无过错时,可与接受劳务一方协商,看其是否基于公平原则给予一定补偿。
(二)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虽不适用工伤认定,但可收集接受劳务者存在过错的证据,如工作环境恶劣、条件不合理等加重疾病发作致死亡的证据,要求其根据过错程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三)查看双方是否有关于补偿或赔偿的约定,若有则按约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该条虽未直接针对劳务关系,但体现了过错担责的原则,在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者有过错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与之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