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两个关键时间节点。第一个是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申请并发放回执单后开始计算的三十天冷静期,这段时间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第二个是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天内,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超过这个时间未申请的,之前的离婚登记申请就会被视为撤回。
(二)若错过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天申请时间,需重新启动离婚登记流程。重新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重新领取受理回执单,再次经历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之后还要在新的冷静期届满后三十天内共同申请离婚证。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