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负担
抚养费的情形:
1.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2.特殊情况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
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
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 给付方因
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
(3) 直接抚养子女方
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
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
3.子女已经年满十八周岁,能够独立生活,有正常劳动能力的;
4.子女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