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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负担抚养费的情形

不负担抚养费的情形:
1.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2.特殊情况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 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
(3) 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
3.子女已经年满十八周岁,能够独立生活,有正常劳动能力的;
4.子女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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