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都可以撤销赠与。”
2.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一般情形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对方,经过公证或过户的,均不可以撤销赠与。该所争议的房屋系你丈夫婚前购置,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你丈夫表示愿意将婚前个人财产赠送与你,既未办理公证,又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你丈夫主张撤销赠与,收回房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