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述问题的解析如下:如果股东具有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以及滥用公司独立
法人地位,逃避
债务等情形,经
申请执行人申请,公司处于被执行阶段,执行机构可以追加股东为
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
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
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
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
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
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
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更多相关法律问题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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