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持有效身份证件的自然人;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或易于变现的财产,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信用良好,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能提供市区评估价值10万元以上的商品房;同意在贷款银行办理银行卡(或折),每期贷款本息委托贷款银行扣收。
2、贷款业务一般规定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的品行、职业、教育程度、还款能力、所购住房变现能力等情况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房产评估值的70%。贷款期限一般在五年以内,购营业房最长不超过15年,且贷款到期日原则上不能超过借款人65岁的年龄。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的规定。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期限为1年以内的,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为1年以上的,则于次年初执行新的利率。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按季付息,到期结清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等额分期偿还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