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1、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1)言词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2)实物证据: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2、非法证据排除的类型:
(1)强制性排除——法定非法言词证据;
(2)自由裁量的排除——非法实物证据。
3、非法证据的认定: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认定,《解释》第95条第1款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诉讼规则》第65条第 2款、3款规定:“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
“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认定,《解释》第95条第2款规定:“认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诉讼规则》第66条第3款规定:“本条第一款中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是指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明显违法或者情节严重,可能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公正性造成严重损害。”
补正的认定:《诉讼规则》第66条第3款规定:“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的认定:《诉讼规则》第66条第3款规定:“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4、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辩护律师。
5、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要求:《解释》第96条规定,《诉讼规则》第68条第2款规定。
6、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时间:(1)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只要发现就可以提出申请;(2)在审判阶段提出申请的时间区分为:开庭审理前(庭前会议)与法庭审理过程中。
7、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前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自辩护律师提出申请之日至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总体上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审查优先”(《规定》第5条)。
8、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