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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的;
(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
(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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