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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但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不能向学校追责。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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