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专门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
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按照各自辖区对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分工。
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基础上,从横的方面来确定案件由哪个法院来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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