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双方用
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
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
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2、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房改房是与一定的职工身份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具有一定身份的主体才是取得房改房的适格主体,而该身份资格不能转移或变更。
3、有房改房主体资格的人以有资格人的名义出资购买的,因不具备主体资格而不能取得房改房的产权。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不可能算作是
购房款而成为产权人,所以只能作为对于该房产登记的产权人的债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