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父母
监护权后,
孩子抚养权归下列有
抚养能力的人:
1、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2、孩子的兄、姐;
3、其他经孩子住所地的
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愿
抚养孩子的个人或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对
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指定监护人,有关
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
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