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对于扒窃的解释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可见司法解释将“公共场所”和“随身携带的财物”作为“扒窃”行为认定的两个特征,这也是界定“扒窃”的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