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只保护合法的维权方式,被他人公然侮辱并非己方当事人可以故意伤害对方身体的法定理由。被辱骂的当事人,可以使用手机记录对方的侮辱行为后报警,依法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却选择了十分不理智的错误行为,故意伤害对方身体,因此,骂人者应依法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是因为被骂就去殴打对方的打人者,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的责任。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受害人轻伤二级或以上,依据刑法234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受害人轻微伤或不足轻微伤,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依法追究行政违法责任。
4、鉴于受害人辱骂在先,可以认定其对于自身的损害负有一定的过错,违法或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要求减轻赔偿责任,同时可以依法要求减轻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责任。
5、至于受害人公然侮辱打人者的问题,应依法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42条追究行政违法责任。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6、如果骂人者公然侮辱他人,达到情节恶劣的情形,例如,强令受害人爬过自己的胯下,当众撕扯受害人衣物、给受害人戴破鞋、绿帽游街,给受害人脸上或嘴上涂抹粪便等情形的,已经构成公然侮辱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受害人可以依据刑法246条发起刑事自诉,追究相关的公然侮辱他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7、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人或公众的面,或者利用不特定的,可以让第三人或公众知晓的方式,以贬损受害人人格尊严为目的,所实施的侮辱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