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方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但承揽人工作成果必须是符合雇主要求。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承揽人是按照定做人要求的质量,数量,包装,规格等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标的物,因此该标的物由于定做人特定化的要求而特定化。
3、承揽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做人的智慧管理,独立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
承揽人的工作是独立的,工作过程不从属于雇主。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
承揽人一般必须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的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而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委托人或者旅客支付运费的合同。
所以承揽合同不包括运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