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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对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主流司法观点认为:
善意取得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1、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所谓“善意”,是指行为人的内在心里活动状况。


善意作为人的主观活动状况,不显于外部,难于度测,实际中采用的是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应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为恶意,就推定其为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以相应的财产或者支付金钱为代价,无偿取得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进行登记的已经进行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根据法律规定有些财产的转让,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如不动产转让,汽车、船舶等动产的转让,在需要进行转让登记的情形下,以登记的时间作为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标志。


在不需要登记的情形下,占有的转移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即受让人实际占有交付的财产。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受让人善意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其物权受法律保护,不承担赔偿的责任。


原所有权人主张损害赔偿的,可以向无处分权的一方主张。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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