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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况有哪些

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况有哪些
中国农村的婚嫁彩礼一路攀升,尤其是一些贫困山区从最初的几万元飙涨至目前十几、甚至二十几万元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有个别农民把嫁女作为改变贫困生活的手段,使一大批年轻人因彩礼问题而“婚不起”。针对一些地方天价彩礼、奢侈浪费办婚礼等问题,2018年12月,民政部要求,全面推进婚俗改革,倡导简约适当的婚俗礼仪。
2024-02-20 07:11:51 已帮助165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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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况有哪些
1、已经登记结婚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


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


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
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


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


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无效婚姻给的彩礼一般是能够返还的。


由于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而从这点上来看,自然就不符合给付结婚彩礼的目的,毕竟男女最后并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缔结合法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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