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约定频率可以是一天一次,一周一次,一月一次,三月一次,一年一次等。
如果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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