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延长工作时间不受规定限制的;
2、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3、生产设备、交通线路、公共设施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修复;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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