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均主张房子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子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子作出评估,取得房子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子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子,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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