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在婚姻登记机关当场填写“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毗邻国边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材料:
(1)能够证明本人边民身份的有效护照、国际旅行证件或者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由毗邻国边境地区与中国乡(镇)人民政府同级的政府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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