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放
在押人员罪的目的是使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摆脱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控制,最终逃避
法律制裁,这与
徇私枉法罪中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做
枉法裁判,把有罪判为无罪,故意使罪犯道遥法外,在实质上都是为了
包庇罪犯。它们都侵犯了
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上又都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主体主要都是司法工作人员。
两者的区别在于:
1、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犯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利用监管或押解罪犯的职务之便,非法将罪犯私自放走;而徇私枉法罪的行为在客观上则是利用
立案、侦查、预审、和审判的合法权力,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作出
不予立案、的决它或者
无罪判决、裁定,包庇罪犯。
2、主体要件的职责权限不同。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体主要是对罪犯负有监管、押解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而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则主要是对
刑事案件有立案、侦查、预审、或审判权的司法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