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拘留的手段,和其他的强制拘留的目的一样,都是为了保护刑事活动的有效进行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能够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
《刑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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