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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一方逃跑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作为债权人的原告必须对该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无法提供明确证据(实践中往往很难收集到相关证据),则一般无法主张另一方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正因为这样,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假离婚,真逃债”的不正常现象,即夫妻一方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联手坑害“债权人”。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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