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的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所以自首人又属于上述四种情况的,不排除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当场扣押,留置询问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