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物品肇事罪主体虽为一般主体,但实践中多是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生产环节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储存环节的仓库管理人员、运输环节的驾驶员和押运员、使用环节的直接操作人员等。这些人员因在相关环节负有直接管理或操作职责,违反规定致重大事故发生,就可能成为本罪主体。
2.非上述环节人员若涉及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且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同样可构成本罪主体。
3.构成本罪主体需实际参与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活动,且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才可能被认定。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对从事危险物品相关工作的人员加强专业培训,提升其对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认识和操作技能。
2.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确保危险物品各环节操作符合规定。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非相关环节人员对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