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离婚程序为:
1.夫妻双方应当提前签订好
离婚协议书。
2.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
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离婚登记。
3.提交相关材料,婚姻
登记机关应当对其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4.夫妻双方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进行
离婚登记,发给
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
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
抚养、财产、
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