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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是否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是否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在一个工程项目招投标结束后,会确定承包方,而承包方承包工程以后对工程的完成没有依照招投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其他原因,进而分包方和承包方可能会产生工程质量方面的纠纷。工程建设过程中,在注重工程建设速度的同时,更要注重工程建设的质量。因为在工程合同中会约定质量标准,若不满足合同约定标准,发生工程质量纠纷就在所难免了,就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2024-02-28 00:11:22 已帮助104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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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是否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1、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情况主要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以及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等情形。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后,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2、根据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期满之日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证书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应当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规定注销登记由出让人办理,主要是考虑到出让人全面掌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情形,有利于及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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