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关系的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其一,订约主体必须是委托人和居间人。
委托人得拥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自主作出订立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居间人同样要有民事行为能力,且要在合法范畴内开展居间活动。
其二,双方需达成合意。
这涵盖对居间事项以及报酬等主要条款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就像在居间服务中,要明确居间人提供何种媒介服务、促成何种合同订立,还有报酬的数额或计算方式等,必须有清晰的约定或者心照不宣的默契。
其三,要有明确的居间事项。
也就是说,居间人要清楚地为委托人提供何种报告订约机会或者媒介服务,比如在房屋买卖居间业务里,要明确是为特定房屋的买卖提供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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