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七十年
产权的房子,
期限届满后,且缴纳了
续期费用,仍归房屋的所有权人。
《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土地以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
土地使用证,并依法依规办理
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
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
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城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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