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传播淫秽物品,获利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八十二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50-1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100-2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200张(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500-1000张以上;
(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100-2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200-4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200-400张(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1000-2000张;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200至500人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片10至20人以上;
(四)生产、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物品,利润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