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审
终审的例外情形有四种,具体如下:
1、最高人
民法院审理的第
一审案件为
一审终审;
2、
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
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
法定刑以下判处
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4、
民诉中的小额
诉讼程序。
法院审理的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需要经过普通程序或者
简易程序的
诉讼案件,另一类是非因民事
法律关系发生具体争议而请求法院确认一定的事实状态的非诉讼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
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
改判。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
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