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一款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因此,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15日内为其办理退工登记手续。除了为劳动者办理退工登记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些都被称作为
劳动合同的“后合同义务”,也应当引起用人单位的重视。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履行此类“后合同义务”,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
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其办理退工登记以及档案和
社保关系转移手续。不能主观认为劳动者未完成工作交接而拖延不办理上述手续,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可以另行向劳动者主张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