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网络贷款没有违反法院的规定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网络贷款的利率高于法律的规定,超出部分是不受保护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
出借人的资金;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
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五发
放贷款,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八开展类资
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
债权转让行为;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
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
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
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
借款人;十一向
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十二从事
股权众筹等业务;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第十三条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
欺诈借款;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