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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程序如下:
(一)提出筹备业主大会申请。三十户以上业主或者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五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二)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三)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
1、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2、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3、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5、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6、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7、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四)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筹备组完成筹备工作后,召开业主大会15天前,将筹备工作内容在小区内公告。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相关《议事规则》、《管理公约》等文件、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表决和选举应当有小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并同意。
(五)业主委员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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