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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过当的内容

紧急避险过当的内容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2-23 05:34:20 已帮助128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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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过当的内容
专业分析:
紧急避险过当即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危害),意味着紧急避险行为从有利于社会到有害于社会的转化;
因而行为的性质也由合法行为转变为违法行为,而且这种违法行为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紧急避险过当并没有单独的罪名,它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
紧急避险过当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从客观方面看,无非是财产的损失和人员的伤亡。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及犯罪构成原理,仅有客观方面的损害,无论这个损害有多大,都不能仅仅根据这一点来认定行为人有罪,即不能客观归罪。
换言之,要认定某种紧急避险过当行为构成犯罪,也必须根据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只有当符合某一犯罪构成要件时,才能认定这种行为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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