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遇到民事抗诉案件时,若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再审时要积极配合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保证再审活动依法依规开展,使得法律能正确实施。
(二)当处于公益诉讼中,若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诉讼,各方要尊重检察院出庭参与诉讼的权利,共同推动公益维护工作。
(三)在一般民事诉讼里,由于检察院通常不参与庭审,当事人应按照正常诉讼程序进行,依靠自身举证等行为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