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最高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指数。两个九级和一个十级伤残中,最高等级为九级,对应的赔偿指数为20%。
(二)计算其他伤残等级的附加指数。剩余的一个九级和一个十级伤残,实践中附加指数通常取2%至3%。若附加指数各取2%,则总附加指数为4%。
(三)得出总的伤残赔偿指数。以最高等级指数20%为基数,加上总附加指数4%,总的伤残赔偿指数为24%。若附加指数取3%,则总赔偿指数为26%,具体数值需结合当地司法实践确定。
(四)计算伤残赔偿金。公式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乘以赔偿年限乘以总的伤残赔偿指数。赔偿年限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