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对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可及时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进行辩护,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等申请。
(二)若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释放被拘留人后,当事人可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若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当事人应配合并关注进展。
(三)当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要积极配合律师进行辩护准备,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
(四)对于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害人若不服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被不起诉人若对依据犯罪情节轻微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在七日内向检察院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