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3)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4)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5)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简易程序只要是公安机关在调查案件中的证据充足,并且犯罪嫌疑人已经进行认罪。经过检察院的相关申请的话,无论在什么时候案件都可以走简易程序。如果是走简易程序的话那么在3个月之内案件就可以完成相关审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