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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到十八岁的儿和半女欠银行信用卡的钱,父亲名下有一房屋,会不会被查封典质之类

可能诉讼扣押的,寓居权也不意味着必需有自己的房屋,寓居权强调的是有房屋可住,对唯一住房要先判断该房屋可否为被执路人及其所抚养亲属生活所必需的住房,然后才能决定可否对该房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假若被执路人住着宽阔舒适的豪宅,但如果是被执路人超出世活必需水准的豪宅当然能够用来抵偿债务。第
二、《查封限定》第七条限定:“对于超出被执路人及其所抚养亲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路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路人及其所抚养亲属最低生活准则所必需的寓居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打消被执路人规避法律职责的侥幸心理、法律并无明文禁止法院执行中处置唯一一套住房。”从该条文能够看出。对超出被执路人及其亲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能够拍卖,可予以执行,我俩认为,保障唯一住房的目的,在于保护被执路人的基本寓居权和生存权,却不偿还应欠债务,对于申请人是不平等的、变卖、抵债,隶属被执路人及其所抚养亲属生活所必需的住房,人民法院能够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有人据此得出被执路人唯一住房不得执行的结论,如果是维持最低生活准则的住房,能够保护,该限定并无确认唯一住房不得执行,能够强制执行。能够强制执行的借口:第
一、冻结财产的限定》(以下简称《查封限定》)第六条限定。法院能够采取措施,对其住房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只是说明要为被执路人保留进行正常生活的要求,法院要保护的是被执路人生活必需的寓居房屋,该房屋是维持最低生活准则的住房。法院并不是毫无限制的保护被执路人的寓居权。并且,对于被执路人假借只有一套住房以恶意食言拒不执行奏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法律明确禁止和否定的。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从《查封限定》的多项内容中能够看出:“对被执路人及其所抚养亲属生活所必需的寓居房屋,而是表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要保护被执路人赖以生存的唯一住房。也就是说,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唯一房屋到底能否执行,必须先认定该房可否为被执路人生活必需住房,不应强制执行,如果超出被执路人及其所抚养亲属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即使该住房为被执路人的唯一住房,也能够强制执行。
第三,要看这唯一房屋的面积和价值。被执路人虽然只有一处房屋,但超出其及其所抚养亲属最低生活准则所必需的寓居房屋,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路人的申请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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