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本管理办法》(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本,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本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2.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法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本的数额,并适时调整。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本,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如果你所在的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可向房管局提议申请,退还多交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