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
侦查期限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
在侦查期间,发现
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
侦查羁押期限。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
逮捕以后到
侦查终结的期限。
二、根据相关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
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相关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
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
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
二审人民法院
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
犯罪集团案件;
(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