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正常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股东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无需额外承担还款责任。
(二)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偿还债务。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致公司破产,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