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工程未完成解除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违约方赔偿损失,已完合格工程按合同约定或参照主管部门标准结算,质量不合格修复后合格违约方担费用,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付款,双方可协商签协议,协商不成可仲裁或诉讼确定结算金额。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工程未完成而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明确了不同情形的结算规则。若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违约方需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受损方权益的保护。对于已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有合同约定按约定结算,无约定则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准,保障了工程款结算的合理性。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区分修复后合格与仍不合格的情况,合理分配责任。双方可先协商结算,协商一致签订协议,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协商不成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由专业机构依据事实和法律确定金额,保证了结算的公正性。如果您在工程合同结算方面遇到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