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书面合同非必备要件。能证明款项为定金,依不同情况处理定金;无法证明则可能认定为预付款可要求返还,且定金数额超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部分可要求返还。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定金合同不以书面形式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实际交付定金时合同即成立。当有转账备注、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交付的款项是定金时,若主合同未达成一致且不可归责于双方,定金应返还;若收款方违约不订立主合同,需双倍返还定金;付款方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若无法证明是定金,款项可能被认定为预付款,付款方有权要求返还。同时,定金数额有上限,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付款方可要求返还超出部分。在此提醒大家,遇到定金相关法律问题时,要注意收集交付定金及相关沟通的证据,若对自身情况如何处理不确定,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